首页 >> 涉外合同 >>正文

关于涉外合同的特征你知道多少

2021-09-25 01:26 来源:涉外律师联盟

涉外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具有其特有的涉外因素,而涉外因素又包括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合同的客体位于本国境外或者超过本国国境等。那么在什么涉外合同中有什么样的特征呢?

关于涉外合同的特征你知道多少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最显著的区别。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一)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下同);

(二)合同的客体位于本国境外或者超过本国国境;

(三)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如合同成立或者履行均发生于国外时,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均为本国人,仍被视为涉外因素的合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涉外运输合同(又称国际运输合同)与一般涉外合同的显著区别是,它是以运输地点在境外为特点的,即起运地(又称始发地)、中途经停地和目的地中任何一个地点在境外就为涉外运输合同,而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涉外(例如,我国公民乘坐我国运输公司的交通工具到国外,该涉外运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也正因此,以前,《涉外合同法》并没有把涉外运输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在《合同法》实施后,涉外运输合同同样由《合同法》调整,但同时也适用有关运输部门法律。

在涉外合同中,许多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需要指出的是,就涉外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除了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人之间订立的涉外合同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港澳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同内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及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港澳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在我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也属于涉外合同。

关于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国籍”标准。如果某一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为我国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该合同将被认为是国内合同。例如,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它们本身属于涉外合同,但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同我国其他法人、组织或者个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涉外合同。这是因为,上述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它们在法律上绝大多数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同其他中国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是涉外合同。

但是,以国籍标准认定主体涉外因素的做法会产生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海外公司或者子公司,由于它们在当地登记注册,在法律上被视为外国法人,因此,它们同国内法人、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仍为涉外合同。

二、合同中我方当事人多为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至于我国公民个人,在目前条件下除了可以成为国际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外,一般只能作为非对外贸易性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如作为涉外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等。涉外合同中方主体这种特殊性,也使它与国内合同有所区别,因为在国内合同中,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国所有民事主体,特别是非经济组织的组织和公民个人目前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涉外合同的主体,即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应当指出的是,就涉外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也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该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享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订约资格(订立某类涉外合同的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成为涉外合同主体。

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其订立的涉外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国家赋予的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权利,包括对外贸易经营权、对外技术引进权,办理涉外信贷、保险等涉外金融业务经营权等。

不具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可以委托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外签订涉外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说我国任何公民个人都不享有涉外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例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可以在涉外技术引进和边境小额贸易中成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

涉外合同的种类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分类问题上,《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种基本类型的有名合同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的划分。除了《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外,涉外合同还有其他种类的合同。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我国的涉外合同不仅数量增长快,而且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推荐律师

涉外律师

张律师

擅长:涉外合同起草、涉外合同审核、涉外合同纠纷、英文合同翻译、进出口贸易英文合同审查、涉外劳务纠纷。

立即咨询


涉外律师

王律师

擅长:涉外离婚、涉外婚姻继承、离婚房产、财产纠纷、涉外离婚财产分割

立即咨询


涉外律师

刘律师

擅长: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涉外专利、商标的检索和申请、国际技术进出口,国外专利、版权、技术引进,涉外国际技术转让

立即咨询


涉外律师

李律师

擅长:涉外律师见证、涉外文件公证、境外公证、海外学历认证、婚姻财产公证、涉外见证

立即咨询

延伸阅读
律师代理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四个要求
第一、语言能力成就基本要求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流和沟通的工具。解决语言沟通的障碍,将有助于我们为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客户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指导...[详细]
2021-12-10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国际合作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国际合作会给我们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带来很多的便捷,提高我们处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但是,涉外婚姻家庭律师在与国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者某...[详细]
2021-12-10
三个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的国际合作的划分模式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如前所述,主要是指当事人为外国籍公民或中国港澳台居民、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婚姻关系缔结于中国境外或...[详细]
2021-12-10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客户关系时所需掌握的六个综合能力
一、事先明确客户的意图和需求客户的意图和需求是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引方向,或者说是我们代理客户处理一定法律问题时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详细]
2021-11-25
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的三个综合能力
(一) 国际法思维能力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跨国性决定了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或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时,思维不能局限于国内法或者用固定的经验框架...[详细]
2021-11-25
国际合作反离岸避税的两大措施
(一)国际合作反离岸避税行动关于税务国际的反离岸措施主要包括两种:一种由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欧盟、八国集团为代表推动的税务合作措施,以强调...[详细]
2021-11-09
离岸税务筹划核心机制架构进行简要的讨论
实际的离岸税务筹划要比下面将要讨论的内容复杂得多,但基本上属于对这些机制的发展、变通和结合运用。(一)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在跨国商业领域最...[详细]
2021-11-09
国际离岸体系的三个概述
(一)离岸体系现状资本的逐利性,结合国际商业一体性与经济管制政策碎块化之间的巨大反差,自然导致资本和实体向政策法律环境更为宽松开放的司法...[详细]
2021-11-09
在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操作过程中,一般需要为当事人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服务
第一,就案件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参与谈判或提供谈判建议和策略。在涉外婚姻家庭律师代理的所有案件中,应当根据当事人案件的具体情况...[详细]
2021-11-04


  • 友情链接